长沙市星城学雷锋志愿服务发展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长沙市星城学雷锋志愿服务发展中心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
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
强诚信自律建设。指导我市广大中小学生,学习雷锋精神,争做雷锋少
年,用自己的行动助人为乐,奉献社会,为“雷锋家乡学雷锋”增光添
彩 。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长沙市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
主管单位是 长沙市民政局 。党建领导机关 长沙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湖南省长沙市 。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党建
第八条 本单位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本单位党建工作由社会组织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尚未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的暂由理事会负责)。提倡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单
位鼓励把业务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单位骨干。暂
时没有中共党员的情况下,本单位将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九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
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在本单位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对本
单位的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
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
项决策。
第十条 本单位应该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
等保障。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向愈韩、彭弈韬、夏豪。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
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20 万元;出资者:向愈韩,金额:10
万元;出资者:彭弈韬,金额:10 万元。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青少年学习雷锋精神;
(二)开展志愿服务研究、促进青少年公益事业发展;
(三)开展文化传承、科学普及、卫生健康、应急救护、助学助残、
困境帮扶、乡村振兴等社会公益活动;
(四)承接政府、企事业单位购买相关业务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
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7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
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
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
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 名。理事长、副理事
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八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
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
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主任)的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
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
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
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
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召开行政办公会议,决定单位日常工作。
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 1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
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主任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
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
不得分红。
第三十一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
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
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
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
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
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
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
第四十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
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1 月 17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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